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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 16:01:00 点击量: 1202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现就宁海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申报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并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保洁、保绿、保安、幼儿接送、老人陪护、残疾人托(安)养、垃圾分类、公共设施养护、公共就业、公共卫生等社会化服务公益性岗位。

 

    二、申提条件

 

    1、城镇公益性岗位: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每月工资薪酬不低于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该类就业因难人员主要指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长期失业人员。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我县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指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不含1人户籍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赌予性等经济收入且生活困难家庭中的人员。

 

    长期失业人员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人员。

 

    2、农村公益性岗位: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薪酬不低于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该类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瞻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因难的被征地农民。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持有虱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扶助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需瞻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需赔养患有重(特)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且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员是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且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三、补贴标准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用于支付该岗位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必需的费用。

 

    2、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标准。申报人数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由县就业与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分解到镇乡(街道)及有关单位。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对象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向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不材料:

 

    1、《宁海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宁海县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2、就业困难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劳动合院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和就业登记书面依据。

 

    4、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1、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至12月25日(休息日顺延)。

 

    2、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初审,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报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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