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额度
在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前提下,试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申请拨付程序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申请拨付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参照《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及其他相关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使用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或者查实其他失业保险违法行为的试点地区,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财务科目调整
失业保险基金试点支出项目调整后,按照现行失业保险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5个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东部试点地区扩大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支出”科目下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5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周密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原有试点政策。根据本地区就业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使用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努力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试点政策调整方案及调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超比例部分实行省级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0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1〕54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经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1〕454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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