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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象政发(2013)66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8 9:07:00 点击量: 5950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有关部门应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现象,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过去已按先前规定实施的,不再作调整。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先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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