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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府办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10 10:44:00 点击量: 329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等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着力实施“411”有效投资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 鼓励发展服务业和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 积极开发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公共服务岗位, 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就业岗位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结合推进新型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应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 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确定。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 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开展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试点,鼓励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欠发达地区和海岛乡镇卫生院(所)工作。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二、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鼓励高校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对接,实行联合办学, 进一步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实行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制度,促进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结合我省深入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推进“四大建设”,促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过程中的人才需求,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目录和培训补贴申领办法等信息,根据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三)健全就业见习制度。完善落实就业见习政策,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重点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水平,逐步建立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挂钩的基本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做好就业见习(实训)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切实提高见习岗位质量和专业技术含量。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 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放宽取冠省名、市名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 减轻企业负担, 提高审批效率。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 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 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 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三)落实财税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 可予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的,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支持网络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 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五)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大力开展创业教育, 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参加创业咨询师培训。

 

  (六)强化创业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 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加大创业孵化力度。加强政策倾斜,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基地纳入省级重点扶持建设100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并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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