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2014)198号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8/1 22:02:00 点击量: 16162

 

  三、主要工作和进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系统各业务单位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服务种类、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落实国家政策等情况形成整顿专报材料,填写《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登记表》和《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见附件)。专报材料和登记表请于2014年8月底前按系统上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本地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情况于9月底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三个阶段做好各项工作:第一阶段(8月底前),选择本地区1-2个典型口岸,对企业反映突出的不合理经营性服务和收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评估,对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明确工作任务、重点、措施和要求。第二阶段(9月底前),对本地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及收费行为集中进行整顿规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第三阶段(10月底前),形成本地区整顿规范总结材料,包括本地区整顿规范发现的问题及2-3个典型案例、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取消、合并项目及减负金额等)、相关政策建议等,连同填写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登记表》和《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在整顿规范基础上,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目录清单分部门、分地区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发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稳定监测渠道和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分析相关收费总量、结构变化,为政府和行业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推动建立和实施收费政策第三方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政策的有效性、针对性。

 

  四、工作组织领导

 

  (一)本次整顿规范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共同组织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工作统筹的协调,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和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和督导。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经营性服务项目和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做好本系统整顿规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规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厅局级)和联络员名单,于7月30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作沟通,确保整顿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地在审核中,遇到政策界定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沟通。

 

  (三)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重点宣传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对于促进外贸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统一各方面思想认识,为整顿规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整顿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 吴晓宁 68501095

 

      财政部     魏 岩 68551420

 

 

  附件:1、(表一)____系统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登记表

 

       (表二)____系统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

 

     2、(表一)____省(区、市)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登记表

 

       (表二)____省(区、市)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2014年7月22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