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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2014)198号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8/1 22:02:00 点击量: 159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委)、商务厅(委、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决定集中开展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和任务

 

  整顿规范工作范围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港口码头、口岸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经营企业、商(协)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整顿规范工作任务是,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行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依法治理借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重点治理相关收费行为,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或强制性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规范收费定价管理,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定期监测分析和收费政策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进收费管理透明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重点工作领域

 

  此次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全方位推进的同时,切实加大重点领域工作力度,着力做好以下三个环节工作。

 

  (一)港口码头服务。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及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计费办法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违规增设项目收费。

 

  (二)口岸检验和查验。对进出口货物口岸检验和查验,包括检疫处理以及在检验查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过磅、吊机、开箱、掏箱、仓储等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执法或管理相关的服务收费项目,财政已提供资金保障的,应立即取消;暂时不能保障的,要随着财政资金的到位逐步取消。对暂时不能取消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

 

  (三)进出口管理平台服务。全面梳理各类进出口管理平台相关服务和收费,凡属政府应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应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关平台服务经费,一律不得通过有关信息技术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向企业收费。政府职责以外由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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