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调整宁波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年8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0元、10.9元三档。其中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区域内(含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5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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