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事项
一、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
3.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产品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和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如:“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等);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5.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从事环境、节能节水生产经营情况等);3.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5.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纳税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纳税人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的书面说明;
6.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实行税额抵免。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可抵免的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额,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和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说明等);
3.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4.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技术转让合同,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3.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则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办理。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动漫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软件生产企业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以及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等情况说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以及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情况说明;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以及具有与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情况说明);
3.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宁波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签市国税局后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的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动漫企业取得的宁波市认定机构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购入软件的功能、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及有关情况);
3.购入软件的证明资料和入账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购入生产性设备的功能、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及有关情况);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4.购入生产性设备的证明资料和入账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的认定证书或有效文件;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种类明细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2.企业月度花名册或月度工资明细单,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协议;
3.本期资产负债表;
4.企业预计年度纳税所得额;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仅适用当年度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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