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管理事项
一、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按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依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09年底前经审批每名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
2.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
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三、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
2.有权部门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
3.试点地区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转制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转制后工商营业执照、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
2.符合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文件规定的范围等材料;
3.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和优惠申请审批表;
2.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3.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4.支付对价合同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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