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规范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的作用,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慈党〔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计划补助
(一)补助条件
获得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计划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四换工程信息技术应用推广项目跟踪季报表”系统备案;
2、申报项目经评审列入年度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计划;
3、项目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一般项目最长周期为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度年底;
4、通过结题验收,且核定软件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5、项目软件投入一般由软件购买费、软件实施服务费以及软件技术开发费用组成,须有相应合同且有对应描述。同一信息化项目中,软件实施服务费用按不高于软件购买费用及软件技术开发费25%核算。
(二)补助范围和额度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软件投入额(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项目总补助资金超过年度预算时,奖励金额按同比例进行调整。
(三)申报材料
1、《慈溪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计划验收申报表》(见附表1);
2、《慈溪市信息化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见附表2)。
(四)补助奖励程序
申请补助的单位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现场查验,作出验收意见。对确定奖励补助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
每个企业当年度只能报一个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计划项目,但可有多个子项目组成;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上级项目。
二、软件产品登记奖励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获得宁波市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本市企业主体。
(二)奖励额度
对企业当年度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当年度同一主体获得软件产品登记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奖励的单位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市经信局核实备案。
三、软件企业与系统集成企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当年度获得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系统集成四级及以上证书的本市企业主体。
(二)奖励额度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系统集成四级以上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市经信局核实备案。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