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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科技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15)57号
信息来源:鄞州区科技局 发布于 2016/4/13 15:49:00 点击量: 4661

鄞州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发展后劲,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区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专门划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补助。为加强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助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在鄞州区辖区内注册并照章纳税的企业,经审核后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超过100万元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当年有专利申请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其中,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创新型初创企业不受R&D经费支出额度限制。


  第四条  企业的年研发经费应单独建账核算(分项目和分类别),凡未独立核算或账目不清,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无法核实或未达到规定支出比例的,不能享受研发经费补助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研发经费界定

  研发经费,即R&D经费,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类的科技活动支出,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大类型。具有四个基本要素:创造性、新颖性、运用科学方法、产生新的知识或创造新的应用。


  1、工业领域的应用与试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活动:

  (1)为研制新产品或对已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研制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制造及安装,购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样机试验和检测、建立和运行试验车间(中间试验),论证鉴定等活动。采用国内已有的产品及技术,对其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的改进,或为开拓市场仅有一些小的调整或修改,属于仿造或模仿,其设计、制造与试验不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2)为研制新工艺或对已有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购置检测用仪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试验检测,论证鉴定等活动。采用国内已有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或方法,而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只是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或方法作适应性试验,不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3)在工程设计、小批量试制、工业性试验及试生产过程中对新产品原型和新工艺本身作进一步改进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4)对引进国外的技术或从国内购买的技术做实质性改进及再创新所开展的相关活动,但不包括对这些技术的直接应用或仿制活动。


  2、研发经费具体包括以下类别的费用: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原材料清单要有专门的人员签字)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一)按核定的R&D经费支出额乘以补助比例率得出的补助额给予补助(其中经认定的规模以下创新型初创企业补助比例率提高1倍)。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每年受理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研发经费补助比例率按每年企业研发经费核定总额除以当年区财政安排的企业研发补助经费总额确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一)企业按年度提出研发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时需填写《鄞州区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和《企业研发经费用结构明细表》,打印并签章,一式四份(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归口部门和企业各留一份)。


  (二)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等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研发经费补助申请,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评价和推荐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五章  审核、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科技局对各部门上报的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申请进行汇总,核实并确定初审名单,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企业名单,经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报区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署名提出,区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需要验收(结题)的项目不按时验收(结题)的,视情节严重,可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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