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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优质产品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供需信息精准对接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作者:编辑 刘媛媛 发布于 2016/8/16 14:34:00 点击量: 2266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90号)文件精神,落实 “畅通供需双方沟通渠道,搭建小微企业和《宁波市自主创新和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产品(以下简称“《目录》产品”)与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专业设计单位、有关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的信息交流平台 ”的具体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联合市经信委,委托市8718企业服务平台和市招投标协会搭建了“宁波国有投资(采购)项目与企业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采对接平台”),旨在解决我市工业企业找不到国有投资项目采购信息、有信息找不到对接人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目录》产品微展馆、采购信息智能匹配精准送、项目帮企接洽、小型诊断辅导会等服务。该平台经过前期试运营取得了各方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提升平台运营效率,完善运营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需求信息报送制度和《目录》产品采购责任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信息报送制度

 

  2016年9月1日起,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施工、专业工程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单独材料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报送招标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将施工项目中材料设备的采购清单(包括《主要材料汇总表》、《甲控含量表》或《工料机汇总表》等)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到市招标投标监管中心和有关监管机构(邮箱nbidding@163.com)。

 

  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原则,在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目录》产品的使用,不得设定排斥《目录》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参数。在采购招标阶段,招标人应当确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的理念,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得将《目录》产品排斥在招标采购范围之外,不得将《目录》产品排斥在推荐品牌之外。

 

  二、建立《目录》产品采购责任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质地方产品与国有投资项目供需对接的联系,建立《目录》产品采购责任人制度。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和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指派该项目负责人为《目录》产品采购责任人,主要负责受理我市《目录》产品采购信息对接和咨询,落实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的责任。

 

  施工、专业工程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单独材料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能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目录》产品,明确项目负责人为《目录》产品的采购责任人,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该项目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包括姓名、手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上述所有对接信息将在“国采对接平台”发布,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将进一步开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促进我市优质地方产品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供需信息的精准对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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