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23号)精神,经研究,制订《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补助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23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按“谁缴纳,谁受益”原则,用于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本市企业上年度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应交数的60%安排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补助的对象为本市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
第三条 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四条 淘汰类企业名单以宁波市经信委发布的文件为准。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含央企)。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在不重复享受的前提下,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按其上年度土地使用税实际应交数的60%予以补助。
2、2016年度按其上年度1-3月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应交数和上年度4-12月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应交数的70%给予两项合计60%的补助。 2017年度按其上年度1-3月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应交数的70%和上年度4-12月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应交数给予两项合计60%的补助。
3、对上年度已享受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各级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返还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孰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申请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向市财政地税局提出申请,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
2、提供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税单复印件和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号开户许可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市财政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予以审核,同时汇总填报《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明细表》(见附表3)和《慈溪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汇总审批表》(见附表2),最后将申报、审批资料提交市减负办审批后由其拨付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分期拨付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由市减负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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