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政策享受对象
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负责申报,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标准
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5.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
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报,申报方式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县(市)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填写《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其中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由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经办机构受理和审核,填写《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区人社部门审批,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录用高校毕业生企业应在收到就业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给高校毕业生,并将发放单复印件报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构备案。
(六)其他
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毕业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宁波生源(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1)符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办灵活就业登记,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3),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发放《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证》。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
(1)办理程序。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须凭《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截止日前,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理当月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其中社会保险费缴纳通过委托银行代为扣款的,还须与该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协议,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委托代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服务费由本人承担。
(2)缴费标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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