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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作者:编辑 蒋超 发布于 2014/10/10 16:59:00 点击量: 1790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精神,加快人才资源集聚,全力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结合《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95号),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创业的,其项目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的,经专家评审,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特殊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力度。对新申报入选并落户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市“3315计划”创业团队,按A、B、C类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创业人才给予1∶1配套资助。对新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含引进外省经认定的国家“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按相应标准减半配套资助。对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高校人才新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加大企业自主创新和智力引进鼓励力度。对新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称号的,连续3年按市财政标准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对区域内企业新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按市财政资助标准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贷款贴息补助力度。对新认定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从创办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贷款贴息补助。

 

    五、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办公(生产)用房支持力度。对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和市“3315计划”人才(团队)在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根据实际需求,3年内享受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的办公(生产)用房租金补贴。

 

    六、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人才中介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人才(团队),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的上述创新类人才(团队)减半奖励。对经批准建立的海内外人才工作站,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七、营造高层次人才发展氛围。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区杰出人才奖”、“区优秀创新创业奖”、“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评选活动,最高给予 50万元奖励。

 

    八、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力度。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新引进的大学或科研机构,经上一级学校(学院)授权建立教学点,在本地培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或工程硕士,毕业后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作的,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加快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研修学院建设,积极培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实用型人才。

 

    九、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安居保障。对新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由管委会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白坯)一套,免租金居住,连续创业满10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对新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省“千人计划”(含引进外省经认定的国家“千人计划”)、市“3315计划”人才和新引进的上述目标人才,3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

 

    十、提高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对持市、区“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人才,其子女就学享受区内自主择校特别保障;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制度,提供健康咨询、保健“绿色通道”;组建高层次人才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人才专员服务。

 

    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高层次人才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95号)政策。

 

    本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所指的企业必须在区域内工商、国税、地税同时登记注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3〕70号)政策发布之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本意见享受政策;此前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人才(团队),没有享受过相关人才政策的,仅按本意见第二条政策规定减半享受。

 

    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区其他相关人才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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