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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就业网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12/22 17:35:00 点击量: 125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确保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办发〔2014〕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办发〔2013〕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2014年至2017年,我市毕业生就业率力争达到95%以上,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全面落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合作开展专项活动,为未就业毕业生及临毕业学生每年举办10场以上就业实(见)习专场招聘。发挥基层人社服务网络作用,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进行登记,对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全覆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岗位3次以上,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5%),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入驻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毕业2年内到宁波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专科学历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由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就业的,由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2016年起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6.街道(乡镇)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街道(乡镇)可享受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名额(含根据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规定已在2012年底以前招用人员和2013年以来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招用人员)为街道(乡镇)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村)不超过1名。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补贴期限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7.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且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完善大学生就业实践制度

 

    8.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整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千家企业实践基地,吸纳万名学生在甬实习。鼓励各地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评选活动,到2017年,评选不超过50家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由见习单位所在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见习生活补助。继续实施“百千万”实习工程,扩大与国内百所著名高校合作,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来甬就业,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高校(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在校生来甬实习的,可以参照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执行。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9.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在校生在毕业学年(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10.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的,参照现行技能培训和技能实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其中,参加定点职业院校(技校)组织的1至3个月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享受每人2500元、3600元、4600元技能培训补贴;对在实践基地参加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1.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的毕业学年在校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参加全国、浙江省统考以及在甬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在 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13.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并成功推荐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每服务1人享受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八)加强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4.毕业年度内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月。

 

    1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属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的,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6.鼓励各地建立“青年驿站”,为来甬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临时性住宿定额补助和就业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缓解高校毕业生“落脚难”。具体操作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制订,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或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毕业年度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就业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调动监测企业工作积极性,推进企业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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