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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于 2015/2/2 13:48:00 点击量: 5534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各区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并于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5%以上),且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其中科技型企业需所在园区盖章确认);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在贴息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认定条件


   1.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2.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2.职工花名册(需注明新增人员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四)认定要求


   人员认定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主要核实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2015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企业申报表》(见附件5);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个人申报表》(见附件6);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区经办机构于申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7)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区经办机构收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


   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录、目前仍在岗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和2013年以来按甬政办发〔2014〕228号文件要求招录的高校毕业生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申报条件。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同一时间内,不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其他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四)补贴名额。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五)申报材料


   1.《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汇总表》(见附件9);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1年受理1 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享受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其中2014年度享受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街道(乡镇)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宁波市市级统筹地区申请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毕业2年内宁波生源(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高校毕业生凭《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见附件10);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见附件11)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初审、复核后,将相关汇总表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七、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报对象。经我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国家、省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成功推荐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接收派遣应届高校毕业生,须符合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补贴标准


   每免费成功推荐或接收派遣1人补贴200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免费推荐成功职业介绍补贴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接收派遣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接收派遣职业介绍补贴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接收派遣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2);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接收推荐、派遣宁波生源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花名册》(见附件13)。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各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宁波市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4)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八、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


   1.毕业年度内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毕业年度内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临时生活补助享受时间,从补贴核准次月起至被补助人实现就业次月止(包括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最长补贴期限为12个月。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5);


   2.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民政等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有效凭证,或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1、2、3项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临时生活补贴采用每月25日前受理,次月发放。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7日前将受理情况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6)报送至市财政、市民政部门并通知各区经办机构。各区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名单送当地民政部门和被补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并通知本人到区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保障、市民政部门拨付。


   (六)补贴终止


   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时中止临时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2.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


   3.家庭生活困难已得到明显改善。


   九、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申报对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三)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申请,并根据提示上传《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7)、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孤儿、残疾人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


   2.初审、公示。各院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院校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见附件18)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3.审核。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后,通知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再次登录“系统”确认账户信息。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学校初审和公示,并于次年与当届申请者一并由学校提交审核,通过者于次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者不可再次申请。


   4.资金拨付。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再由学校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十、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并工商注册登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且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原有创业实体主动申请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登记的,其创业者不属于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9);


   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个体工商户和网络创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四)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1次,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6日至31日。符合条件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网络创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十一、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0);


   2.新招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采用随时受理,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十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


   (二)申报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1);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在市辖各区内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符合条件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创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并应在补贴经费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十三、自主创业税收减免人员认定


   (一)自主创业税收减免人员认定对象


   1.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上述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还应提供创业人员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1.“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2.低保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凭教育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凭毕业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核实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作为减免税认定依据。


   十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毕业5年内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中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2);


   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符合条件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并于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3)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十五、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甬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2.在甬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下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在甬就业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培训补贴。


   2.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组织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完成高级工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取得《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实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完成技师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取得实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6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的全日制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由人社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动态发布),培训期限1至3个月,培训课时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分别不少于120课时、160课时、200课时的,培训期满,经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2500元、3600元、4600元给予培训补贴,未取得证书的分别按1500元、2100元、3000给予培训补贴。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实践(见习)基地参加学徒活动,并在一线岗位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以师带徒计划,按每人500元给予大学生实践(见习)基地以师带徒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被企业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企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组织的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达到12课时以上的,按每人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6.自主创业的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指创办经济实体和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下同)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IYB),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和20课时个案辅导,经考核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30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经考核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7.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SYB)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及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


   8.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复合技能”培训(SYB),经考核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创业培训补贴按SYB培训要求和补贴标准执行,其技能培训补贴按取得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9.高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宁波市创业实训中心组织的创业实训(网络创业),时间不少于54课时,通过实训指导、实岗演练、网络模拟公司运营等,经综合测评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1300元给予创业实训中心补贴。对实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40%及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给予创业实训中心每人1200元的补贴;创业成功率在40%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中心每人1200元的补贴。


   10.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实训,经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全额补贴。


   11.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参加全国、浙江省统考工种和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全额补贴。


   (三)受理办法


   1.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相应证件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机构、公共实训中心、创业实训中心、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学生实践(见习)基地、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机构”)报名,并填写《宁波市职业培训报名表》(见附件24)。


   其中,高校学生持身份证、学生证及其复印件,宁波生源的高校学生另需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参加IYB创业培训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证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未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宁波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本市户籍证明;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2.培训承办机构负责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在正式开班前7日将相应的开班备案表[《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见附件25)、《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备案表》、《宁波市以师带徒备案表》(见附件26)、《宁波市创业培训(实训)开班备案表》(见附件27)]、《培训计划表和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8)通过“宁波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办理开班备案手续。


   (四)补贴经费采取个人申报和培训承办机构申报方式


   1.承办机构申报技能培训补贴材料: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29),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本市户籍证明。


   2.承办机构申报技能实训补贴材料:《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0)、《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备案表》、《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或《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发证审批表》(见附件31),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本市户籍证明。


   3.承办机构申报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材料:培训补贴申请报告、《宁波市创业培训(实训)开班备案表》、《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见附件32)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本市户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认定的网络创业证明。


   4.承办机构申报技能鉴定补贴材料: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宁波市职业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3)、《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备案表》(见附件34)、《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本市户籍证明,鉴定费发票、宁波银行账号。


   5.个人申报技能鉴定补贴材料:《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5)、鉴定费发票和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书、个人宁波银行卡复印件。


   (五)补贴经费申报时间及程序


   1.承办机构培训鉴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发放办法。承办机构于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服务窗口受理、审查、汇总报人社部门职能处室审核,人社部门职能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报财政部门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经费核发至人才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核发至相应机构,再由承办机构发至宁波银行账号。


   2.个人申报技能鉴定补贴实行随时受理、按季发放。补贴对象在取得相应证书的6个月内向人社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后于每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报人社部门职能处室审核,人社部门职能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报财政部门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经费核发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打入个人宁波银行卡内。


   十六、有关说明


   (一)本意见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毕业年度”、“毕业2年内”、“毕业5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新招用”、“首次就业”,除文件中已明确外,均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招用和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地点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中心)或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申报地点以公告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第一次申报政策补贴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证书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今后同一家企业、同一政策项目经办不需重复提供其企业营业执照等上述证件,实行一次受理、证件关联。申报各项政策补贴所需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网络创业认定证明由各地经办部门通过宁波市就业和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服务对象不需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三)本意见所指的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头。已创办创业实体人员不再享受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首次就业前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技能实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补贴),或者是以师带徒补贴。


   (五)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由市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在“宁波就业网”进行公示,由区财政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区人力社保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应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划入区经办机构。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6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甬人才〔2007〕1号)、《关于受理自主创业大学生相关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32号)、《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390号)同时废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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