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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评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发布于 2016/3/30 16:19:00 点击量: 3093

 

 

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5〕8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评优,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的认识和重视,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中来。通过总结,各级人社部门要探索切合我市企业特点的自主评价的方式和举措,真正发挥自主评价工作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助力作用。

 

    二、评选名额

 

    评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20家左右。

 

    三、评选条件

 

    申报优秀示范企业应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单位,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价组织机构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2.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取得实效,评价达到一定规模;

 

    3.探索总结出具有本企业特点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经验,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四、评选程序

 

    (一)选拔推荐。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当地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推荐名额: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在7家以上的推荐1-2家;在7家以下的推荐1家)选拔推荐工作。市本级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推荐。

 

    推荐名单经公示后,报市人社局。

 

    (二)评选认定。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集中评议(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优秀示范企业名单。

 

    五、表彰奖励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给予每家4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将获评企业自主评价等级扩展到技师级别(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六、评选要求

 

    (一)优秀示范企业申报推荐材料应包括:

 

    1.企业提交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情况(含质量管控措施等)、工作特点(或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等;

 

    2.当地技能鉴定中心(盖章)出具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人员(发证)名单;

 

    3.当地人社局的推荐意见(工作特点及示范意义)。

 

    (二)优秀示范企业申报材料一式5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孙佳音,联系电话:83865025,电子邮箱:423294280@qq.com。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同时上报本地区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总结,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评选活动是加快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的重要举措,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候选单位的推荐工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结合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评优和“技能之星”技能大赛等活动,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术创新、爱岗敬业和岗位成长的职业价值观。

 

    附件: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优秀示范企业申报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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