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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博士后工作站宁波市资助
实施主体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服务小组
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

无偿资助: 1、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2、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8万元,其中5万元按省定生活补助标准发给博士后人员本人。 
3、引入市场化机制,为博士后人员招收提供专业化服务,拓宽我市博士后人员招收渠道。对主动为我市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5、宁波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甬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宁波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宁波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承担20万元,其余可由单位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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