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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2016)26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力社保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7/18 9:33:00 点击量: 12158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4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201511日后新招用本县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以上),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县级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海县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9);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报,进行初审。再提交县就业中心进行审核,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不包含解除劳动或终止合同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的人员。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宁人社〔201364号)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但未期满的,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20161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宁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0);

  2.《宁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个人申报表》(见附件11);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6.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20日至430日、1020日至1031日,节假日顺延,逾期均不再办理。

  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或招用企业代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

  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于申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宁海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12)报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收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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