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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2016)26号
信息来源:宁海县人力社保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7/18 9:33:00 点击量: 12139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三)申请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申请,并根据提示上传《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3)、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孤儿、残疾人证明或助学贷款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

  各院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院校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见附件14)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后,通知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再次登录“系统”确认账户信息。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1231日前通过学校初审和公示,并于次年与当届申请者一并由学校提交审核,通过者于次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者不可再次申请。

  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再由学校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八、有关说明

  (一)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自20171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年龄条件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创业实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有实体注销、吊销或变更法人后,重新进行工商设立或登记的,不属新创办创业实体。

  (二)本意见所指的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项。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贷款贴息申报时(月)与符合申报条件时(月)的间隔不超过半年。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须在县行政区域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五)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补贴资金的监管,可通过设置纳税条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防止“伪创业”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等行为发生。对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的失信惩戒“黑名单”。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由县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补贴对象由县就业中心在“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本实施细则自201611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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