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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奉化市委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委(2015)19号号
信息来源:奉化市人社局 作者:编辑 李钰 发布于 2016/8/26 15:38:00 点击量: 7165

  附件

享受购房补助对象

   

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的下列对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申请30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助。具体见《奉化市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2015〕77号)规定。

1、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或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宁波“3315计划”个人(不含“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和电商“3315计划”个人);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6、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以及其他各行业层次相当的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

7、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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