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
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号
发布于 2011/4/12 11:21:28 点击量: 15028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