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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明确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38号)
甬人社发(2011)338号号
发布于 2011/12/8 2:38:30 点击量: 37623


    三、对困难企业实施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一)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下合称“稳定就业补贴”,并与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所指的稳定就业补贴性质相同。

    (二)对困难企业实施稳定就业补贴政策至2012年底并提高补贴标准。

    1.凡符合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就业补贴。

    2.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困难企业享受2011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享受2012年度补贴的,其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4.困难企业可按本企业地税管理关系,向同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经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初审并报同级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复审,由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后发放。

    5.2011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2年2月份受理;2012年度稳定就业补贴集中在2013年1月份受理。具体时间另行通告。稳定就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逐月审核方式进行。

    6.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申报稳定就业补贴条件及申报、受理、审核、报批、发放办法原则上按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执行,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比例等,以上年末指标为依据;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须经企业主管地税部门盖章认定。

    7.稳定就业补贴的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稳定职工队伍而自主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执行。

社保“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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