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小微企业专项指标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精神,使用小微企业专项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分阶段权证管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擅自办理转让手续。确因生产等原因需要退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委托国有投资公司等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收回,实行循环利用。生产生活性配套设施用地一般应以划拨用地为主。小微企业集聚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办公写字楼或商品房建设等非小微企业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工作,把有限的专项指标优先用于最急需、最能见效的企业或项目,确保专项指标科学安排、高效使用。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掌握和督促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市国土资源和经信部门每年年初将对上一年度专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未按规定安排使用专项指标,擅自挪用、占用专项指标,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使用效果不好、管理不力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分解下达指标,并取消安排小微专项指标。
附件:2012年宁波市小微企业专项指标分解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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