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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
甬政发(2012)97号号
发布于 2012/10/20 12:58:46 点击量: 32254


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突出培育重点,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促进我市高成长企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2年开始,我市每年动态选择一批企业纳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到2015年培育成功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企业,并有10 家以上企业成功上市,部分企业在新兴行业中崭露头角。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三条 高成长企业培育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入围、年度考核、培育成功,其具体条件如下:

    1.入围条件

    入围“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条件:

    (1)行业范围:主要以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4 + 4 " 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中有潜在引领方向、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

    (2)成长性:企业在“十二五”期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经营管理团队能力强;企业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十二五”期间工业销售收入和利税实现较快增幅。

    (3)技术创新:企业重视技术研发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支撑保障可靠;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投资项目实施。

    (4)社会责任:企业应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2.年度考核条件

    “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入围企业年度考核主要是针对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数据,根据其不同的销售规模需达到相应的条件:

    (1)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增长速度不低于30 % ,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幅不低于20%。

    (2)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10亿元之间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增长速度不低于40%,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幅不低于20%。

    (3)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 亿元以下的企业,考核年度的销售增长速度不低于50%,或高于同期全市规上工业平均增速30%个百分点。同时,其年度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增幅不低于20%。

    3.培育成功条件

    入围“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并通过上一年度考核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成为高成长培育成功企业:

    (1)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年均增长高于40%;或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为基准年度(入围年度的上一年)的三倍及以上的。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 亿元的。

    (3)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

    (4)企业综合实力进入国内行业前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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