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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25073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验收申请表);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二)重大(重点)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验收;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颁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到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措施,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二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5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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