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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11]4号 甬财政教[2011]7号
发布于 2011/1/13 0:00:00 点击量: 53441


    第四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其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2000件、3000件和50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和3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次年起,专利授权量或发明专利授权量仍在同一档次,不再给予奖励经费资助。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的县(市)区,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等建设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所得资助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专利数据库平台建设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保护及执法条件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发文下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在宁波市科技网(
http://www.nbsti.gov.cn)下载。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和《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同时废止。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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