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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院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甬中法[2011]9号)
发布于 2011/11/4 5:26:26 点击量: 18665


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我市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实现“强信心、增活力、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的总体目标,现根据国务院、省委、市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出现了复杂的变化态势。国际经济复苏进程放缓,国内经济发展态势总体趋好,但经济增速缓慢回落与物价加快上涨相互交织,宏观调控难度持续加大,阻碍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市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少数企业出现了停产停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逃匿、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等情况,经济运行下滑压力加大。全市法院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估计此次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市社会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强化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发挥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经验做法,密切关注当前宏观形势下各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审理执行涉企纠纷,全面认清困难,果断采取措施,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司法保障工作应坚持“依法、积极、妥善”原则,充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和市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自觉转化“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成果,使全体干警正确认清当前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明确全市法院保障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将司法队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改革创新、增速提效”的实践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司法“为党委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发展助力”的目标

    二、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集中管辖的力度。针对行业龙头企业、融资金额特别巨大的企业涉诉,或者政府已成立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等情况,将相关案件指定由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统一管辖,促进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四)突出立案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立案阶段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确保纠纷不扩大。一旦接到重大涉企起诉或执行申请,迅速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五)积极构建涉外商事纠纷立案调解机制。积极发挥商事调解工作室功能,将符合条件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商事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努力提升案前调解的效果。

   (六)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涉企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对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列纠纷,既依法坚持快审快结,又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案外协调等手段,将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坚持依靠党委政府,联合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组成员单位,推动开展相关调解合作,注重提升涉企案件调解实效,降低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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