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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2/8/23 10:08:00 点击量: 16349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的计划。鼓励本市的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优秀的博士、博士后来本市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和工作协议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要求挂靠在设站单位的,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和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人事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备案。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条 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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