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类出口产品认证指为扩大产品出口,通过专业机构出具认证证书,表明该产品达到特定目标市场的质量标准。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确认。
补助内容为企业产品通过UL、CE和GS认证的认证费用,其它费用不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总额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同一产品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每家企业奖励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
(四)境外专利申请指将国内所获发明专利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保护的行为。
补助内容为境外专利申请费,不包括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他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的50%予以补助。
(五)境外商标注册指为了保护本企业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商标管理当局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补助内容为商标注册费,不包括注册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它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50%。
(六)境外投(议)标指为获得国外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对外工程承包、国外大宗商品采购等项目订单而参与投(议)标活动。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在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并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补助内容为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标书购置费是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是指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所支出的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
(七)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指为了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境外成熟技术和已有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开拓行为。
补助内容为技术和品牌进口(或收购)费用,以合同价格为准,不包括前期调研、咨询等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
上述各补助项目,我市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并享受,但对每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境外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1-9月份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各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网络申报后,向所在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补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保存之后打印);
2.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3.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企业做好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市场开拓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复审和稽核。
第十八条 各相关企业应当据实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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