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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2〕73号)
发布于 2012/10/9 9:23:05 点击量: 599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形势,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确保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宁波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且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型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现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减执行期至2012年12月底;给予1—6个月的稳定就业补贴(包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3.规范清减涉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进一步清理规范并从低执行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宁波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宁波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4.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对在我市新注册纳税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对总部型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宁波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中介服务机构,按上述奖励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并对中介机构租房或购房且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房屋租金50%或购房款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力度,每个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达到5家以上,并列入市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进行考核。
  
    二、加强工业有效投资
  
    5.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2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单独考核和表彰;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宁波市级统筹工业用地指标,切块指标重点向重大项目数量多、质量好、前期准备充分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倾斜。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用能、用电、用水等要素保障。
  
    6.积极组织实施重点技改专项。由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零增地技改”和“低产田”改造等技改补助。市级“零增地”技改项目竣工并取得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后,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市级“零增地”技改项目竣工的当年或次年,若企业年亩产税收比全市平均水平高2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低产田”改造项目,以上年全市工业企业平均亩产地方财政贡献(税收)的120%为基准,确定实施“低产田”改造企业的上年计算基数,对超过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宁波市高成长企业技改专项、“产业链技改”专项、工业设计产业化专项、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改专项、“低产田改造”专项等重点技改专项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的重点技改项目,并经宁波市级补助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7.鼓励小微企业创业促进投资。市财政从2012 年起3年内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市场拓展、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2012年起,从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
  
    8.鼓励扩大创业创新扶持。对引进高层次领军型人才所创办的企业,视项目情况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和最高5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并自企业创办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补助。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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