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相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的有效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含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数据,并附市统计局报表(科技项目情况表、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含有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无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必须已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占企业上年销售额的比例超过15%;
(三)符合宁波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 资助的额度及方式:
(一)实行定额、择优资助原则;
(二)获得立项的项目给予4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20万元在项目立项时支付;
(三)其余经费在次年支付时,须符合第十三条各款要求,且满足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增加20%以上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目的执行,未支付的经费停止支付:
(一)所依托的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或不缴纳年费的;
(二)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企业关停并转的;
(三)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四)未达到本章十四条(三)款所述条件的。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4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20%;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镇海区境内外专利维权资助失效
- 镇海区专利大户企业资助失效
- 镇海区国内专利资助项目失效
- 宁波市涉外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宁波市专利转让费用资助失效
- 宁波市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失效
-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失效
- 余姚市企业专利大户奖励失效
- 奉化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奉化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失效
- 镇海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报失效
-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失效
- 奉化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奉化市国内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失效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境失效
- 余姚市科技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失效
- 余姚市科技合作项目(实用新型失效
- 镇海区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失效
- 宁波市涉外专利维权资助失效
- 高新区企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奉化市申请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失效
- 宁海县国内专利资助失效
- 宁海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失效
- 镇海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失效
- 奉化市涉外授权专利资助失效
- 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失效
- 宁波市重点工业新产品奖励失效
- 江东区国内发明专利受理资助申报中
- 浙江省技术发明奖奖励申报中
-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资助申报中
- 江北区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中
- 江北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报中
- 江东区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报中
- 宁波市优秀节能新产品新工艺新申报中
-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引导项申报中
- 国家星火计划备选项目(重点项申报中
- 江东区涉外授权专利资助申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