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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知(2014)15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于 2014/4/1 16:23:00 点击量: 27928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资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

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十九条 本章第十七条(二)款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的,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500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表; 
 

    (五)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表。 

 

    第五章 专利专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300件、400件和5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未达到上款资助要求的,年度每增加50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发生恶性、群体性专利侵权事件的县(市)区,取消该年度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当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的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20件、30件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150件和200件,且专利实施率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企业维权成功或未。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关键发明专利技术,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经过专家评审,根据转让费用总额,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或者直接给予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所得资助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专利数据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培训、保护及执法条件改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专项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科技管理部门推荐,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专项资助申报表在宁波市科技网(http://www.nbsti.gov.cn)下载。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甬科知[2011]4号、甬财政教[2011]7号)同时废止。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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