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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财政部两办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
信息来源:工信部 发布于 2014/4/25 1:23:00 点击量: 14369

 

    三、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无偿资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征用土地费用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

 

    对第十一届中博会给予补助,减免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的参展费用。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补助不超过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量不超过4000个。

 

    2.业务奖励。对服务机构业务补助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3年度实际服务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政府购买服务。向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购买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服务,购买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两种不同方式的支持。项目申报机构无偿资助和业务奖励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担保机构在保的单户1500(含)-500万元、500(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中东部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助;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1.5%、2%给予补助。

 

    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3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单户企业1500(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及以下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25%和0.5%给予补助。

 

    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担保(再担保)贷款业务2013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2.增量业务奖励。对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增长2.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2013年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年平均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3.资本投入。对西部地区2012年和2013年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财政出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4.代偿补偿。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5.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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