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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2)45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13 10:27:00 点击量: 10002

 

 

 三、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九)加大对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的支持。确立企业在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打造重点创新团队。结合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实施,支持企业引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级工程师和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人才入选省特级专家和“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的比例。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对创新人才个人获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创新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上市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开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试点,支持非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 
   

    (十)着力推进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校、院所的分类考核、多元评价制度,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类评价,建立以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导向,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市场、服务企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项目与政府计划的纵向项目在业绩考核中一视同仁,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增设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突出贡献奖,重奖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十一)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集聚。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转化创新成果。修订完善鼓励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和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总结推广“民间资本+科技成果项目+高层次人员”相结合的成功投资模式,引导工业资本与创业“知本”、人力资本有效结合的投资。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或者经本单位同意,进行创新成果转化,依法或者依协议享受权益。高校、科研院所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实行“自主首付”,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金额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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