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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2)45号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13 10:27:00 点击量: 99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坚持企业为基、创新为要、人才为本,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力度 
   

    (一)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制订创新发展战略,编制创新发展规划,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自主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到2017年,培育发展县级以上创新型企业5000家以上,其中省级创新型企业50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企业,5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50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以上。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到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达到250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250家以上,其中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占总量的比重达到85%以上。拥有100人以上研发人员的企业研究院达到800家,其中300人以上的150家,1000人以上的30家,2000人以上的10家。 
   

    (三)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合作研发推广、课题项目委托、难题公开招标、技术成果交易、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与收益分配、共建研发机构、联合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型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投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申报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支持企业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研发中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与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50家以上。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和完善产学研联合攻关与成果共享、扩散机制,加快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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