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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象经信(2014)90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于 2014/5/27 10:46:00 点击量: 7399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入额的4%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6%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按8%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他设备达到补助要求按4%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空间换地”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行业中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创意设计中心,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不再享受县级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申请资料

 

    (一)项目计划立项资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立项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清单;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投资明细表;

 

    4、设备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融资租赁、按揭设备需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资料要求

 

     项目资金申请表要求填写准确,其中企业填报的【设备清单】和【投资明细表】不包含设备(软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基础、辅助设施等投资金额。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应完整、清晰,资料一式二份,分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

 

    第九条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盖章后,上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并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竣工后,企业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县经信局。

 

    (三)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对竣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与审核,核定项目投资额。

 

    (四)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对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会审,确定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经信局、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县财政局向企业提供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账户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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