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普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入额的4%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6%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机器换人”项目中的设备技术按8%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他设备达到补助要求按4%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空间换地”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行业中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创意设计中心,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不再享受县级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企业需提供的项目申请资料
(一)项目计划立项资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立项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清单;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3、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投资明细表;
4、设备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融资租赁、按揭设备需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资料要求
项目资金申请表要求填写准确,其中企业填报的【设备清单】和【投资明细表】不包含设备(软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基础、辅助设施等投资金额。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应完整、清晰,资料一式二份,分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
第九条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盖章后,上报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并分批下达项目计划。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竣工后,企业向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县经信局。
(三)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对竣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与审核,核定项目投资额。
(四)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对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会审,确定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经信局、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县财政局向企业提供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账户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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