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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象经信(2014)90号
信息来源: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于 2014/5/27 10:46:00 点击量: 7398

 

    第五章 项目验收标准

 

    第十条  项目验收标准

 

    (一)上述项目所指设备是单台(套)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自制、二手、辅助设备(如电力设施、电梯、空调、槽、池、塔、铲车、运输车、模具、工装夹具等辅助设备)。

 

    (二)项目所购设备或技术已付款80%及以上按全额计算,付款大于60%不足80%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低于60%不予补助。采用融资租赁或按揭方式购置的,标准放宽10个百分点。

 

    (三)所有形式的现金支付不予补助。

 

    (四)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应附收款企业盖章确认后的收据证明。

 

    (五)具有代表其行业当今先进生产力较高发展水平且单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集成设备,按8%标准予以补助。      

 

    (六)列入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换人”项目,竣工后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与计划投资相比增减在20%(含)以内的予以认可;增减在20%至30%(含)之间,需填写《象山县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申请表》,由当地镇乡(街道)工贸办(科)初审后,上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经双方同意的给予认可;减少30%以上,不得享受专项补助;增加30%以上的按30%计算;普通技改项目按增减40%标准计算。

 

    (七)计划项目逾期竣工,按每逾期二个月降1个百分点补助标准,以此类推,六个月未能竣工,不予认可。受不可预计的原因造成项目推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八)行业因节能、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利用成熟技术和设备构成的自动化设备或自动化生产线为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不在“机器换人”项目补助范围。

 

    (九)“机器换人”项目中与机器人、机械手、智能控制系统等相连的生产设备;不能实现规模效益的高速或数控磨床、铣床、冲床等少量设备;以辅助形式出现的抛光、磨边、折边机等设备,不属于“机器换人”项目补助范围,符合普通技改项目要求的,按普通技改项目标准补助。

 

    (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机器换人”项目,经验收后达不到专项要求但仍能达到普通技改项目要求的,按普通技改项目标准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查,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度情况表及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级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项目的申报、验收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五条  当年度有追究涉罪行为或有环保、安全等重大问题的,不得享受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象山县推进结构调整扶持产业升级项目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象经【200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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