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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县委发(2014)3号
信息来源: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于 2014/5/27 11:10:00 点击量: 20467

 

    六、推动企业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6.推进节能降耗。县财政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及节能项目补助。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改造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应用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对使用风力发电系统,并列入县安装计划的,每艘渔船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在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元,用于新农村节能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补助。

    

    27.推进节能管理。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重点涉能部门予以奖励;未完成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镇(乡)街道和涉能部门取消评先资格,企业不能享受县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28.推进清洁生产。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15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强制清洁生产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获得市级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29.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对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弃物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最高补助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七、优化涉企服务,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30.建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工业发展环境建设,完善招商协调评审、重点项目推进、帮企解困三大工作机制,以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业发展环境,开展“一线服务办实事”活动,县各涉企部门要切实加强一线调研、现场办公、政企互通、蹲点破解,建立服务工业企业发展的高效、全面、主动的工作机制。

    

    31.深化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每年评定年度工业发展先进镇乡(街道);推动企业梯队的考评和培育,创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工业风云榜”,表彰象山“县长质量奖”、 “纳税二十强”等;对获得“工业经济服务优胜单位”、“规模企业培育先进单位”的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开展“综合效益评价优胜企业”排位竞赛活动,可聘请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为政府经济顾问、邀请参与全县重大活动等,给予政治上的荣誉和关怀,营造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工业强县的浓厚氛围。

    

    附则:

  

    1.上述政策奖励按就高原则。当年度有追究涉罪行为,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2.本《意见》中,实缴税金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百家创新主体培育、产业提升、技术创新、工业风云榜、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乡工业评价办法、节能目标考核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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