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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甬政发(2012)8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19 23:02:00 点击量: 10988

 

  第二章 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六条 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引进单位为主解决,有关部门协助推荐,引进单位纳税登记所在行政区域或单位隶属的县(市)区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协调安排。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七条 每年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接收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接受指令性安排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单位编制、职数已满,可向同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报考。

 

  第八条 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专项办公室委托帮助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多渠道、多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推荐成功一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的,由市财政给予2000元补贴。

 

  第九条 积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协助解决我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具体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转(调)任有关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根据专业、原工作岗位性质等,统筹安排到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涉及编制、领导职数事项的,按程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二)对有意愿去企业工作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推荐安排到企业工作。

 

  (三)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由人才引进单位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为其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若引进单位属于财政全额负担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其它性质单位,同级财政给予引进单位50%的财政补贴(包括支付给引进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可在每季度起始月1至15日内,向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收到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材料一个月内,由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整理并拟订解决方案,报宁波市高层

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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