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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甬政发(2012)8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6/19 23:02:00 点击量: 10993

 

  第三章 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每年按照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年初计划引进人才数量,预留部分义务段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学额,优先解决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五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九年免费教育。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可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第十六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中招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十七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八条 持有《优惠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申请入(转)学程序:

 

  (一)重点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申请人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报时间,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居住地或暂住地向管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居住地或暂住地向管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县(市)区属高中转学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三)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并将落实情况报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适应发展需求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2.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协助申请表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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