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银行自助帮扶
第六条 对于不需债权银行间的联动协作、单一银行自主介入就可对困难企业给予有效帮扶的,各会员单位应将其纳入自主帮扶名单。自主帮扶的准入标准由各会员单位自主确定。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把握好自主帮扶时机,合理保障困难企业融资需求,适时跟进有效信贷投放,严格落实“七不准”相关要求,简便手续,优惠利率,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第四章 银行联动帮扶
第八条 对于需要债权银行间的联动协作、依靠单一银行难以有效帮扶的,各会员单位应将困难企业纳入联动帮扶名单进行管理,此类困难企业原则上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企业被帮扶意愿强,自愿进入帮扶名单;
(二)企业经营总体稳定,主业清晰,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三)企业财务结构合理,对外负债、投资规模处于企业可承受范围,且透明度较高;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帮扶配合度较高;
(五)企业主要因为外部经济不景气或受第一手担保拖累导致资金链紧张。
第九条 对于联动帮扶工作的推进,各会员单位应按照《宁波银行业帮扶会商工作纪律》、《宁波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充分协商,统一行动,合理确定帮扶牵头行,严格落实帮扶申请制、会商制和名单制,及时发起帮扶申请,按阶段推进会商,按时限履约帮扶。
第十条 困难企业的帮扶方案中应明确合理的帮扶时限,在帮扶时限内,各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不得随意或变相调减名单内被帮扶企业的信贷额度;
(二)严格落实“七不准”相关要求,合理定价金融服务收费,根据被帮扶企业的现实情况,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利率方面的优惠,并在贷款偿还方式和本息支付时间方面作出有利于困难企业的安排;
(三)对已确定的被帮扶企业的担保债务,应视情况实行先出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追偿顺序;要尽力保证担保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得以平移贷款简单替换担保企业的原贷款规模,不得以涉及担保圈为由简单提高担保企业的信贷标准;
(四)加强对跨域风险事件的帮扶协调,对因授信属地管理而导致的对被帮扶企业的信贷压减,上级行应加强协调整合,及时补进授信额度,防止被帮扶企业因授信落空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帮扶方案,在帮扶时限内,不得擅自中止或退出帮扶。帮扶过程中若发现困难企业主观隐瞒或出现不符合可帮扶标准的重大情形,且经债权银行一致认定不宜继续进行帮扶的,牵头行可发起中止帮扶。帮扶时限到期后,除经债权银行评估认定企业已回归正常或企业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符合可帮扶标准、银行可以退出帮扶的情形外,经银行一致同意后,也可以适当延长帮扶时限。
第五章 政府协调帮扶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协调帮扶名单,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交流,落实协调会精神,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行的政策支持,保障各项帮扶措施及时落地。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