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在管理会员单位困难企业帮扶方面的职能:
(一)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对会员单位之间因困难企业帮扶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二)受理会员单位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三)其他与困难企业帮扶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在困难企业帮扶方面的权利:
(一)获取被帮扶企业真实可靠的股权、经营、财务、对外融资等信息,包括主要股东及其控制、影响的关联企业相关信息;
(二)要求被帮扶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抽资、不转移财产(含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及关系人个人资产),重要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通知银行并取得认可;
(三)要求被帮扶企业明确承诺帮扶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且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
(四)在前提条件满足、程序到位的前提下,对困难企业实施中止或退出帮扶;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在困难企业帮扶方面的义务:
(一)主动向银监部门提交帮扶名单和困难企业的帮扶方案,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责;
(二)主动向银监部门反映帮扶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涉嫌的各类失信或逃废债行为,主动做好防控打击工作;
(三)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公约行为进行举报,任何举报一经受理,被举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协会查实后,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四)报请宁波银监局对其进行督导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十九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缺德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公约约束。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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