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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奉化市人民政府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4 9:19:00 点击量: 8216

 

 

 

  四、项目内容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力,在本市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执行。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内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界定、申报条件、申报和审核办法等按照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执行。 

 

  (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四)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且全年平均参保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五)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本市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带动3~9人就业补贴8000元,带动10~19人就业补贴1.5万元,带动20~29人就业补贴2.5万元,带动30~39人就业补贴4万元,带动40~49人就业补贴6万元,带动50人以上就业补贴8万元。 

 

    (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其申请贷款额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八)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200元补贴;对参加SYB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300元补贴;对参加创业复合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技能培训同类补贴标准和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业主参加IYB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予以补贴,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元。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正高])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带徒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60%(含)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30%(含)至6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开展短期带徒活动并达到带徒协议要求的,按带徒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带徒培训补贴。 

 

    公共实训补贴。市级及以上高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列入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技能评价鉴定可享受同等标准的补贴。 

 

    (十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对取得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紧缺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技能人才紧缺情况予以公布。 

 

    (十二)下列已实施项目享受标准和条件调整为: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享受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年享受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至本通知实施期结束止。持有《奉化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3年享受期已满,仍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再次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省、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现行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本通知调整项目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延长至本通知实施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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