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使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基金各自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防止重复安排现象。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通知调整后停止执行的项目:代管档案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农村户籍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承担。
六、其他事项
对未列入本通知实施范围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目前我市实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政策由原来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调整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对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的补贴。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国务院制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通知印发前已按先前规定实施的,不再作调整。
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先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3日
- 所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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