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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142号
信息来源:财政部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9 12:32:00 点击量: 4632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

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

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

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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