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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区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江东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激励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东科(2014)20号
信息来源:江东区科技局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7/23 14:02:00 点击量: 9455

 

    第四条  合作创新激励

 

    一、重大项目奖励

 

    注册在江东区3年以上,上年度主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委托国内外各类大院大所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持续合作奖励

 

    注册在江东区3年以上,上年度主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委托国内外各类大院大所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近三年内累计合同数达到4项(含)以上,且合同总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奖励10万元。近三年内合同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条  创新成果激励

 

    一、知识产权突出企业奖励

 

    企业上年度主营收入超过500万元,年授权专利总数达到30件、50件或100件以上且当年拥有原始取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者,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发明专利分阶段补助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在受理通知书下达后补助0.5万元,授权后补足2.5万元。

 

    三、主体荣誉奖励

 

    企业获得市、省、国家级政府类属于科技创新范畴的各种主体资质、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企业在同一年度或不同年度获得的各类荣誉按就高原则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  创业融资激励

 

    一、创投资金引入奖励

 

    企业成功引入风投类资金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创业孵化器奖励

 

    对企业创办的科技型孵化器,按年度入驻、毕业企业分别达到10家、20家、30家,且平均企业年主营收入超过50万元计,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xmsb.nbsti.gov.cn/)注册审核后,进入系统“江东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窗口按申报提示进行系统申报。

 

    二、系统申报审核通过后,纸质材料除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上年度(或上两年度)财务报表、人员比例、研发投入证明等附件外,合作创新激励项目需提交技术合同复印件、发票和银行往来款票据,创新成果激励项目需提交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和主体荣誉相关证明材料,创业融资激励项目需提交到位风险资金证明、孵化器入驻企业情况证明等材料。申报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送江东区科技局。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申报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二、江东区科技局根据评审机构建议报区创新资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条款中同一类别激励项目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上”、“超过”、“增长”、“达到”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江东区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细则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东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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