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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委办印发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地党办发(2011)57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援疆指挥部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4/8/21 15:18:00 点击量: 57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地区“64122”工程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率先实现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阿克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规定,由区外投资者(地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阿克苏地区投资建设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新设立区外投资企业应在阿克苏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区外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30%,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承包和租赁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享受本优惠办法;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期不满5年的,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区外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阿克苏地区各类企业,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可以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

 

  第四条 按照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环保优先、节能低耗低污染优先的原则,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能源资源开发:能源下游加工产业(包括石油石化、煤电能源、煤化工盐化工、钢铁冶炼和矿产开发精深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包括能源钻采装备、炼化设备、其他专业高端设备制造业);油气技术服务业(包括化工业的配套服务产业);

 

  (二)纺织:纺纱、织布、印染、服装生产等;

 

  (三)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农、林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果蔬保鲜库等;

 

  (四)旅游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项目;

 

  (五)现代物流(包括能源物流)、现代商贸服务;

 

  (六)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七)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八)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九)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社会公益事业: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

 

  (十一)地区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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