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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党(2013)2号
信息来源:余姚市府办 作者:编辑 罗炎川 发布于 2014/9/3 17:07:00 点击量: 9481

    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余姚市财政安排 5300 万元专项资金。

 

    9 、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 20 万元、 4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 10 万元。

 

    10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当年研发费投入在 50 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3% (含)以上,或研发费投入在 8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 30% 以内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每年设立 1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与高校院所间的技术对接活动和技术转让服务。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 5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对新列入上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含大企业研究院)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补助 8 万元。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2 万元;对当年授权专利数达到 40 件以上的专利大户,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11 、支持科技创业行动。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占股不超过 30% 的创业风险投资。对未入选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限成立 3 年内),可给予 20—50 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实行 3 年偿还制度。对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鼓励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建设,由市科技局会同余姚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企业融资

 

    服务余姚市财政安排 3000 万元专项资金。

 

    12 、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新增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企业与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每年增长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公告的,奖励 50 万元(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上市申报材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奖励 50 万元。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筹资资金项目 80% 或 2 亿元以上投资于余姚本地的,按投资额的 5‰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准备上市过程中享受的项目补助,若该公司组建 5 年后仍未实现上市的,由余姚市财政全额收回项目补助金。

 

    13 、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对在本市新注册并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开办之日起 5 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给予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4 、培育发展金融机构和证券业务。对村镇银行和年度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3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按其日贷款平均余额的 2% 给予补贴。对新注册设立的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证券业机构),自开办之日起 5 年内,对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 2 年给予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个人限售股股东在余姚市证券营业部进行转让交易的,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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